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EV-113-雄簡-2881-2025010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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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881號 原 告 路黃肖珍 路順華 路順安 路毅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致人重 傷罪(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32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被害人路華 堂身體行為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之喪葬費用部分,非屬 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 另徵裁判費。又原告請求喪葬費用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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