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EV-113-雄簡-317-20250106-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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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奕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仁士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萬8,56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