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EV-113-雄簡-326-20241120-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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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翃華 訴訟代理人 黃翔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名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9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95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 經上訴審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上訴人於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 ,則上訴人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