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EV-113-雄簡-411-20250303-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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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衳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額為新臺幣( 下同)145,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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