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EV-113-雄簡-574-20241105-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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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益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佳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萬4,75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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