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EV-113-雄簡-576-20241111-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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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芸熙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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