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EV-113-雄簡-638-20250114-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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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38號 原 告 吳岳霖 被 告 楊福祥 施李增鑾 侯榮樹 吳黃美 黃金堂 楊得源 郭世華 郭俊宏 郭俊強 許郭慧娟 陳碧玉 吳權祐 吳孟儒 上一人 之 代 理 人 邱莉畬 被 告 黃世興 黃紫晴 黃麗芬 黃世銘 楊囑 侯榮仙 侯榮宗 侯秋月 蔡侯麗珠 蔡金容 蔡金靜 蔡宗益 蔡宗能 陳昇甫 黃琳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 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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