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EV-113-雄簡-65-20241029-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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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65號 原 告 林淑嬌 陳奕涵 陳芯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邱雪萍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其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2紙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一節,有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929、9930號本票裁定(見本院卷第37、49頁)在卷可稽,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兩造間有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足認原告因被告持有系爭本票,而致其財產有受強制執行之危險,且該危險可藉由法院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從而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執系爭本票係伊為擔保原告林淑嬌對被告 之新臺幣(下同)430萬元之借款債權,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所共同簽發,林淑嬌已全數清償430萬元借款,被告卻未歸還系爭本票,且系爭本票係伊遭被告脅迫所簽發,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兩造共同投資高雄市前鎮區愛群段土地,為擔保 被告對上開土地之400萬元出資額,原告遂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並非擔保林淑嬌對伊之借款債權,原告所述不實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92條第1項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 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又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行為一經成立發生票據債務後,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就票據原因關係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之存在負主張及舉證之責。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於111年2月14日時遭被告及被告攜帶之黑衣人至陳 俊男上開辦公室脅迫始簽發系爭本票云云,惟原告自承無法提出111年2月14日之影像檔(見本院卷第341頁),僅提出111年3月8日影像檔,觀諸本院勘驗原告所提111年3月8日之影像檔,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可見僅有被告、自稱阿嘉之被告友人、林淑嬌、陳俊男及陳芯儀在場,且兩造談話過程語氣平和,林淑嬌、陳俊男均能發表自己就債務如何處理之意見,未見被告有原告主張攜帶黑衣人或脅迫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原告復未就其遭被告脅迫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舉證以實其說;又按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為民法第93條前段所明文。原告主張本件遭被告脅迫簽發系爭本票之日期為111年2月14日,然原告遲至本件起訴時即112年10月13日(見本院卷第7頁民事起訴狀本院收狀章)始主張遭脅迫並為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顯已逾1年法定除斥期間,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⒉又原告主張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擔保林淑嬌對被 告之430萬元借款,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先就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關係先為舉證。原告對此提出111年3月8日被告至訴外人陳俊男在高雄市○○○路000號3樓辦公室協調兩造債務之影像,經本院當庭勘驗(見本院卷第366-370頁),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惟查:原告自承系爭本票係於111年2月14日所簽發,然所提出之影像檔係111年3月8日兩造商談債務之影像,系爭本票既已於111年2月14日所簽發,111年3月8日商談債務之過程如何證明111年2月14日簽發系爭本票時係基於林淑嬌對被告之借款債務所簽發,已非無疑;又觀諸勘驗結果,被告:「沒有430萬,400萬先處理也沒關係」、陳俊男:「111.3.14我這邊先處理看看,若處理好,最少先處理30萬好不好?」、自稱阿嘉:「哼..再來111.4.14處理50萬,111.5.14處理50萬,那要分幾期?」、旁邊友人:「這樣不行,這樣分期要8-9個月?」、自稱阿嘉:「每個月也要讓他(陳俊男)生產,要讓他(陳俊男)有辦法處理,我這樣子對不對,是不是?」、邱雪萍:「對啦,9個月」、自稱阿嘉:「這樣你(陳俊男)看行的通嗎?你這樣…」、林淑嬌:「我說真的我們沒有那種能力。」、自稱阿嘉:「111.3.14我認為你(陳俊男)辦法處理,但是111.3.14你(陳俊男)還是要想辦法先還30萬,後面4個月的200萬有想辦法清償邱雪萍,無論如何一定要處理,後面尚欠200萬我現在也不敢跟你說如何處理。……你看後面的200萬要如何處理。我看讓你說說看如何處理....不要跟我講太離譜,不要再講每個月5萬的。」陳俊男:「不會,要處理就會處理...」、林淑嬌:「你(陳俊男)要說有辦法處理,不要跟他們承諾太滿。」陳俊男:「我6個月先處理200萬給你們」等語,可見上開對話係被告要求陳俊男處理債務,此已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為擔保林淑嬌對被告之借款債權有違,自對話內容亦無法遽認兩造是在商談林淑嬌對被告之借款債權,原告始簽發系爭本票,是原告主張簽發系爭本票係為擔保林淑嬌對被告之借款債權一節,並不可採。  ㈢至原告聲請傳喚證人謝則康、林芊慧,欲證明被告並非111年 2月10日而係111年2月14日至陳俊男在高雄市○○○路000號3樓辦公室協調兩造債務云云,然被告究係何時至陳俊男上開辦公室與原告協調債務,並不影響兩造就系爭本票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認定,自無傳訊證人謝則康、林芊慧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1 陳芯儀、林淑嬌 111年2月10日 100萬元 2 陳奕涵、林淑嬌 111年2月10日 100萬元 附表二: 勘驗標的 資料夾「111.03.08協調430萬」→檔名 [CH01]0000-00-0000.40.25.mp4 勘驗內容 17:40:25 邱雪萍:沒有430萬,400萬先處理也沒關係 17:40:31 自稱阿嘉:哼..最壞的打算,不要說一星期二星期的事,乾脆一個月還我們50萬,讓你抽退,姐仔(邱雪萍)這樣可以嗎? 17:40:41 邱雪萍:只要你(阿嘉)可以交代就可以,只是那200萬要有交代而已。你(阿嘉)說:你要處理就一起處理,我跟他說(陳俊男)他又沒在聽,只是一直在抽菸無法說。 17:41:08 邱雪萍:不用講之前的事了,事情就給阿嘉處理,他(陳俊男)若不跟阿嘉處理,我今來這裡下次就不會再來,下次也沒機會了。 17:41:20 自稱阿嘉:今天跟你講的,只要有一次跳,我也不會再來了,喲..你公司也不用來上班了,你全家及公司都不用來了,我再相信你一次。 17:41:36 陳俊男:嗯 17:41:40 邱雪萍:寫日期出來 17:41:42 陳俊男:111.3.14我這邊先處理看看,若處理好,最少 先處理30萬好不好? 17:41:57 自稱阿嘉:哼..再來111.4.14處理50萬,111.5.14處理5 0萬,那要分幾期? 17:42:14 旁邊友人:這樣不行,這樣分期要8-9個月? 17:42:1 7自稱阿嘉:每個月也要讓他(陳俊男)生產,要讓他(陳俊 男)有辦法處理,我這樣子對不對,是不是? 17:42:28 邱雪萍:對啦,9個月 17:42:30 自稱阿嘉:這樣你(陳俊男)看行的通嗎?你這樣… 17:42:38 林淑嬌:我說真的我們沒有那種能力。 17:42:41 自稱阿嘉:這樣;你覺得你們的能力有多少?....你們跟我說多少?要說有辦法處理…今天不要跟我忽嚨、又跳票。 17:43:10 自稱阿嘉:111.3.14我認為你(陳俊男)辦法處理,但是111.3.14你(陳俊男)還是要想辦法先還30萬,後面4個月的200萬有想辦法清償邱雪萍,無論如何一定要處理,後面尚欠200萬我現在也不敢跟你說如何處理。……你看後面的200萬要如何處理。我看讓你說說看如何處理....不要跟我講太離譜,不要再講每個月5萬的。 17:44:02 陳俊男:不會,要處理就會處理... 17:44:36 林淑嬌:你(陳俊男)要說有辦法處理,不要跟他們承諾太滿。 17:46:05 陳俊男:我6個月先處理200萬給你們 17:46:12 自稱阿嘉:這樣子等於一個月處理多少? 17:46:15 陳俊男:這200萬先處理雪萍的事情。這樣子可以嗎? 17:46:18 邱雪萍:你說(陳俊男)這6個月是先處理我的。 17:46:21 自稱阿嘉:沒有啦不是啦,是先處理公司的喔。 17:46:25 陳俊男:後面200萬我在處理給你。 17:46:27 邱雪萍:這樣一個月就是30幾萬囉? 17:46:30 陳俊男:不是啦,6個月後我再這200萬事情。 17:46:32 自稱阿嘉:沒有啦你(陳俊男)每個月都處理。沒有說6個月後在處理後面200萬。 17:46:34 邱雪萍:6個月後,後面這200萬,2個月要處理完成是嗎?那你(陳俊男)也沒辦法一次處理對不對...6個月後就是9月份的時間 17:46:55 自稱阿嘉:你說(陳俊男)這6個月是先處理200萬,後面200萬是6個月再來收這200萬嗎?若你(陳俊男)6個月後掛了,我找誰收。你(陳俊男)這樣講行不行的通。 17:47:16 邱雪萍:掛了,就找有寫本票的人,就這樣而已。他隨時掛掉沒有一定的。 17:47:21 自稱阿嘉:我現在讓你說說看,軟土深掘,我已經給你6個月的時間乾脆… 17:47:29 邱雪萍:我覺得你(陳俊男)有再生產… 17:47:31 自稱阿嘉:我現在給以經給你(陳俊男)一條路走。 17:47:36 自稱阿嘉:(轉頭)詢問林淑嬌,要怎麼做才好。 17:47:37 林淑嬌:依目前來講,坦白說:做不到,我說出來的話,做不到我會很痛苦。說真的我要講,我做得到的事情,若要我說:你們一定聽不下去。 17:48:02 自稱阿嘉:(轉頭)不是這麼說,不然照我的方法處理。……你們還不出來,我也能體諒,再一次給你們機會,一個月還50萬,這樣有過份嗎?林淑嬌回應:不過份。難道你們無法去努力想辦法?再沒辦法,也要去努力想辦法,我沒有要跟你們拿整筆借款。 17:48:30 林淑嬌:我們會去做,但是目前我們不敢承諾你,承諾就要去執行,若做不到我們事情就大條了.......每個月50萬的能力沒那麼好拼,能不能做得到不敢跟你們承諾。哎… 17:48:54 自稱阿嘉:不然你們說1個月能處理多少?... 17:48:58 邱雪萍:如果這樣…,他(陳俊男)要給保證,沒辦法也要想辦法,時間再拖下去,就沒意思了。這200萬4個月內一定要先處理。4個月後就7月份了,另外200萬的部分你(陳俊男)也要現在講如何處理。 17:49:19 邱雪萍:看他(陳俊男)要不要處理,他(陳俊男)有其它的資產可以處理,只是要有時間給他(陳俊男)處理,這裡的時間夠了。這裡的時間到了時候,不代表他(陳俊男)沒辦法處理。再則;僑勇段若有處理掉,他(陳俊男)還是有辦法處理…,我們沒有那麼骯髒,重點在於他(陳俊男)的態度要拿出來。你(陳俊男)要…處理我不管,你(陳俊男)要從哪裡生錢處理我不管…。你(陳俊男)說的:要給你一條路走,這樣就是一條路,要走不走看你嗎?不走這一條路大家就不要走嗎?看你要如何走嗎? 17:50:10 邱雪萍:我們這樣要求不野蠻,…你也要處理。 17:50:29 邱雪萍:他(陳俊男)老婆(林淑嬌)說:沒辦處理,就給他 (陳俊男)處理。 17:50:39 邱雪萍:這件事不可能不處理,這是天公地理。 17:50:53 邱雪萍:這件事情又不是賺了多少利息?都是本金支付出去。 17:51:05-17:53:45(音訊聽不清楚) 17:53:46 自稱阿嘉:今天我跟你再講一次,分5個月,這5個月只要有一次跳,我也不會再來了齁,你這準備...。 17:54:15 自稱阿嘉:我現在要讓你知道,只要有一個月跳票,沒有按照時間內把錢打入我姐(邱雪萍)帳戶;我也不會再來了躺,而且;你(陳俊男)公司也不用來上班了,你(陳俊男)家也不用住了。邱雪萍搭話:你(自稱阿嘉)要叫他(陳俊男)聽,不是不要講,你(陳俊男)要聽啦。我們的做法就是要這處理。陳俊男:嗯嗯。 17:54:45 自稱阿嘉:我再跟你(陳俊男)說一次,不要拖着你的妻兒一起去死,我不會騙你。 17:54:55 邱雪萍:不要妻兒跟著你受苦。 17:55:00 邱雪萍:命在都不會死,有工作做都不會死。 17:55:02 自稱阿嘉:我們已經拿出最大的讓步,讓你(陳俊男)伸縮。也希望你能越來越好。 17:55:15 自稱阿嘉:你還多少,我們本票就還你多少本票。姐仔(邱雪萍)這樣好不好。 17:55:18 邱雪萍:好,沒問題。 17:55:20 自稱阿嘉:有還,本票就還你們,拿你們的票沒用。 17:55:22 邱雪萍: 票不是沒用,是我們不要,認真講;這裡的錢都沒有收到利息啦,動用履保200 萬( 去做其他的生產短短幾個月就有70萬利息收入,是有的。 17:55:48 邱雪萍:如果今天你(陳俊男)倒別人,若有收利息最算了,最少有收利息。我這個不一樣合作案件,賺錢大家對分,我跟你(陳俊男)講無論如何都要處理,不要拖,越快越好駒。顧你自己的尊嚴躺,就這樣,剩下我不想多說,人格、資源你自己去顧。 17:56:00 自稱阿嘉: 你現在要如何,這裡,這樣我明天才能跟公司交代。 17:59:38 自稱阿嘉:姐仔(邱雪萍)你不用跟他(陳俊男)多說了,我叫他(陳俊男)寫本票剛好而已。 18:00:00 邱雪萍:你放心喔,這個處理完,不會有問題。 18:00:08 陳芯儀:哦.. 18:00:17 林淑嬌:(問邱雪萍) 我跟陳奕涵的印鑑章你還要保留嗎? 18:00:19 邱雪萍:不是保存在屏東,我還沒有去拿,我看看可以的話,我去屏東拿。應該用不到了,因為僑勇段及草埔段我們沒有要做,所以都沒有要用了。其它的那幾張權狀他們說比較沒用。 18:00:28 林淑嬌:那還我們。 18:00:38 邱雪萍:他們覺得沒差,有東西抵押覺得就好。 18:00:40 林淑嬌:不能這麼講,我只是要跟你講... 18:01:38 自稱阿嘉: 姐仔( 邱雪萍) 你不說還有一張支票要讓他(陳俊男) 寫一寫,現再拿出來給他( 陳俊男) 寫一寫。 18:02:24 旁邊友人:今天這樣要怎樣交代。 18:02:26 自稱阿嘉:拿這些本票回去交代。 18:05:18 邱雪萍:時間改15日,這張是新的。 18:05:20 自稱阿嘉:改15日,所以其它都改15日囉。 18:05:34 邱雪萍:你(陳俊男)的保單價值金沒有可以借款的嗎? 18:05:40 陳俊男: 一張是常照,一張是投資保單以經借出來用了。 18:05:43 邱雪萍:都沒有儲蓄險的嗎?保單都沒有價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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