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EV-113-雄簡-712-20241216-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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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71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 楊筑鈞 郭岱毓 段明斈 被 告 吳千足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薛憲聰 被 告 薛煜霖 薛尹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仍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 二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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