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EV-113-雄簡-806-20250110-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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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黃愛齡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恩 被上訴人 劉志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2,53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7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