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EV-113-雄簡-850-20250203-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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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詩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琦蓁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