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EV-113-雄簡-858-20241105-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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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原 告 御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 告 余晏伶 訴訟代理人 鄭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