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EV-113-雄簡-965-20241028-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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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965號 原 告 高泰升 高謝麗鳳 高泰明 高沛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延律師 被 告 林恒宇兼林朝傳之繼承人 李錦秀即林朝傳之繼承人 林士勛即林朝傳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0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林朝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恒宇連帶給付高泰 升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民國自一一三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林朝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恒宇連帶給付高謝 麗鳳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林朝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恒宇連帶給付高泰 明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林朝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恒宇連帶給付高沛 玲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二、三、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 拾柒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高泰升供擔保;以新臺幣參拾參 萬肆仟捌佰貳拾元為原告高謝麗鳳供擔保;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 仟捌佰貳拾元為原告高泰明供擔保;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捌佰 貳拾元為原告高沛玲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朝傳(歿於民國112年8月2日)未考領 有駕駛執照,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4分許,駕駛被告林恒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由東往西駛過該路與五福一路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適有訴外人高朱雲騎乘腳踏車自五福一路北側由北往南橫越馬路至五福一路西向車道快車道。林朝傳疏未注意前方有正橫越馬路之高朱雲,甲車前車頭因而撞及高朱雲之腳踏車左側(下稱系爭事故),致高朱雲受有顱骨骨折併右側硬腦膜下腔出血、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及左側脛腓骨骨幹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經送醫救治後仍於112年3月15日因系爭傷害不治死亡。原告高謝麗鳳為高朱雲之配偶,原告高泰升、高泰明、高沛玲為高朱雲之子女,因系爭事故分別受有如附表一及二之損害,而林朝傳於112年8月2日死亡,被告為林朝傳之繼承人,是於扣除原告各已領取之汽車強制責任險(下稱強制險)理賠金後,爰依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高泰升新臺幣(下同)1,090,81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高謝麗鳳7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高泰明7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高沛玲7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高朱雲就系爭事故亦有紅燈右轉及侵入林朝傳行 駛五福一路內側車道之過失,原告應承擔高朱雲之80%與有過失比例,又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2、153頁) ㈠林朝傳未考領有駕駛執照,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4 分許 ,駕駛林恒宇所有甲車,沿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由東往西行駛時,林朝傳疏未注意前方有正橫越馬路之高朱雲,甲車前車頭撞及高朱雲之腳踏車左側,致高朱雲受有系爭傷害,經送醫救治後仍於112年3月15日因系爭傷害不治死亡之事實。原告為高朱雲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林朝傳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嗣林朝傳於112年8月2日死亡,被告為林朝傳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依繼承法律關係,被告應繼承林朝傳對高朱雲之繼承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告不爭執原告高泰升請求高朱雲之醫療費40,818元、喪葬 費300,000元之必要性。 ㈢原告高泰升、高謝麗鳳、高泰明、高沛玲各已領取505,180元 之強制險理賠金。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林朝傳與林恒宇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林朝傳駕駛甲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生系爭事故,致高朱雲死亡,林朝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全卷確認無訛,亦有系爭刑案判決(見本院卷第11-12頁)及電子卷證可憑,故原告主張林朝傳就系爭事故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⒉復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3條第2款所明定。蓋駕照經吊銷之人,因其駕駛行為不具適格性,倘容許其等任意駕駛機動車輛行駛道路,不啻增加用路人之危險,故上開法律規定,應係保護他人之法律,違反時,應推定其有過失。本件原告主張甲車為林恒宇所有,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5頁),林恒宇竟違反保護他人法令而將甲車借予無駕駛執照之林朝傳駕駛,致使高朱雲受有系爭傷害及死亡結果,揆諸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有過失,自應與林朝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林朝傳之繼承人僅就繼承林朝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474條前段、第114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林朝傳死亡前已對原告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自僅就繼承林朝傳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查林朝傳於112年8月2日死亡,被告3人為林朝傳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則就林朝傳死亡前對原告已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自僅就繼承林朝傳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㈢原告就系爭事故應承擔30%過失責任比例: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被告雖不爭執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以高朱雲亦有紅燈右轉及侵入林朝傳行駛五福一路內側車道之過失等語置辯,經查: ⒈被告抗辯高朱雲紅燈右轉部分: 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路口監視器影像,勘驗內容如附表三所 示(見本院卷第148-149、161-165頁)。觀諸勘驗結果,監視器影像並未拍攝到系爭路口之中正二路號誌,是無法據此認定高朱雲騎乘腳踏車越過中正二路停止線時,中正二路號誌燈為紅燈狀態,此亦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2年6月5日高市車鑑字第11270445600號函(見本院卷第135頁)為憑。再觀高朱雲騎乘腳踏車之身影約於影片時間18:44:28時出現於影像中,身旁並有其他機車超越高朱雲,而自高朱雲之影像出現後至影片時間18:44:35最後一輛超越高朱雲並通過中正二路停止線之機車,此段期間尚有2至3輛機車沿中正二路往中正一路路段超越高朱雲,約於影片時間18:44:35開始,依靜止之車頭燈光暈顯示中正二路停止線附近之車輛未再前進,被害人則繼續偏右前行,至影片時間18:44:46時,高朱雲騎乘之腳踏車車身向右轉,同時間甲車在越過五福一路東西向快車道紅綠燈後,在五福一路東向西內側快車道撞擊高朱雲。依上開勘驗內容所示,高朱雲騎乘腳踏車在越過中正二路停止線時,身旁既仍有至少2至3輛機車行經,則是否高朱雲騎乘腳踏車越過中正二路停止線時,該路段之號誌燈為紅燈,並非無疑,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證明當時路段之號誌燈為紅燈,被告抗辯高朱雲有紅燈右轉之過失行為一節,並不可採。⒉被告抗辯高朱雲侵入五福一路林朝傳車道部分: 觀諸系爭路口監視器影像之勘驗內容,影片時間18:44:35開 始,中正二路停止線附近之車輛未再前進,而高朱雲騎乘腳踏車雖已越過中正二路停止線,然仍繼續偏右前行。於影片時間18:44:39時,在五福一路東向停等之汽機車開始起步前行,高朱雲之身影雖被五福一路東西向分隔島上之交通標誌遮掩,然於影片時間18:44:42開始,高朱雲之身影出現在五福一路西向快車道上,並持續有騎乘之動作,於影片時間18:44:46時,高朱雲騎乘之腳踏車車身突向右偏轉,同時林朝傳駕駛甲車在五福一路西向快車道上撞擊高朱雲。顯見甲車與腳踏車撞擊之地點已經在五福一路西向快車道上。佐以本院當庭勘驗系爭事故時,在甲車後方之訴外人柳欽貿所駕駛車輛(下稱乙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勘驗內容如附表四所示。觀諸勘驗結果,於影片時間18:46:50時,高朱雲之身影仍在五福一路西向外側車道,而高朱雲騎乘腳踏車持續右偏,於影片時間18:46:56時,高朱雲之身影已出現在五福一路西向內側車道,且甲車係在越過五福一路西向之號誌燈後,在五福一路西向內側車道撞擊高朱雲,自高朱雲騎乘腳踏車之行向及其遭甲車撞擊之事故地點,顯見高朱雲有騎乘腳踏車右偏侵入五福一路內側車道之行為一節,堪以採信。原告雖主張高朱雲因高齡騎乘腳踏車速度較為緩慢,於越過中正二路停止線後,在系爭路口時,號誌突由綠燈轉紅燈,高朱雲即靜止於該處而未再前行,高朱雲並無逆向行駛等語,然高朱雲直至遭甲車撞擊前,持續有騎乘腳踏車自五福一路西向外側車道右偏至五福一路西向內側車道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亦有系爭路口監視器及乙車行車紀錄器影像可證,是原告主張高朱雲係直行且有在系爭路口安全島處停等等情,要無可採。⒊從而,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路口監視器及乙車行車紀錄器影像之結果,堪認高朱雲就系爭事故發生同有向右偏行而侵入五福一路西向內側車道之過失。本院審酌,高朱雲雖亦有上開過失情節,然高朱雲當時高齡83歲,又係騎乘非屬動力交通工具之腳踏車,速度自較為緩慢;而自乙車監視器可見甲車在系爭路口停等紅燈有數秒之時間,且乙車內駕駛與乘客已可見高朱雲騎乘腳踏車在前方之身影,則當時駕駛甲車同在乙車右前方停等紅燈之林朝傳,當亦可見高朱雲之身影在前方,卻猶於五福一路西向路口號誌燈綠燈亮起後,快速起步自外側車道切入內側車道後撞擊高朱雲,林朝傳雖為具優先路權之一方,然本件並非高朱雲在甲車行進中突然出現在五福一路上,而係林朝傳在停等紅燈時既已可見高朱雲之身影在前方,卻未放慢行駛速度並等待高朱雲退至車道靠近安全島之一側再前行,其過失情節顯較高朱雲為重等一切情狀,認林朝傳就系爭事故應負70%過失責任,高朱雲應負30%過失責任,方屬公允。而原告為高朱雲之繼承人,自應承擔高朱雲之30%過失責任。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 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逐一審核如下: ⒈高泰升請求附表一編號1醫療費、編號2喪葬費: 高泰升主張因系爭事故支出醫療費40,818元、喪葬費300,00 0元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費收據、喪葬費收據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17-19、本院卷第93-97頁),自堪採信,應予准許。 ⒉高泰升請求附表一編號3精神慰撫金、高謝麗鳳、高泰明、高 沛玲各請求附表二編號1精神慰撫金: 林朝傳因駕駛甲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行為,致生系爭 事故且致高朱雲死亡,致使原告等人受有失去配偶及父親之痛苦,共享天倫之樂也從此無望,衡其情節確屬重大,並足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揆諸前揭規定,自屬有據。本院審酌高泰升為商工畢業,現職電焊工,月薪6萬餘元,111年名下無所得與財產;高謝麗鳳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自陳為國小肄業,現職家管並擔任高朱雲自營理髮業之助手,月領約14,000元之勞保年金,111年所得2筆,名下有房屋、土地及田賦各1筆;高泰明為國中畢業,111年所得1筆,名下無其他財產;高沛玲為商職肄業,現為自營工作者,月薪2至3萬餘元,111年所得1筆,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投資各1筆;李錦秀為高職畢業,現無業無收入,111年所得2筆,名下有房屋3筆、土地5筆及投資2筆;林恒宇為研究所畢業,現為自家事業負責人,111年所得4筆,名下有房屋4筆、土地8筆、汽車1部及投資6筆;林士勛為大學畢業,現職服務零售業,月薪約28,000元,111年所得16筆,名下有房屋2筆、土地3筆、投資15筆,另考量高朱雲死亡時80餘歲、死亡原因及系爭事故經過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4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各125萬元,尚嫌過高,應各以120萬元,始屬合理。 ㈤準此,高泰升得請求醫療費40,818元、喪葬費300,000元及精 神慰撫金1,200,000元,合計1,540,818元(計算式:40,818+300,000+1,200,000=1,540,818);高謝麗鳳、高泰明及高沛玲各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再原告應承擔高朱雲就系爭事故發生與有過失之30%責任,已如前述,則高泰升得請求之金額為1,078,573元(計算式:1,540,818×70%=1,078,57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謝麗鳳、高泰明及高沛玲各得請求精神慰撫金840,000元(計算式:1,200,000×70%=840,000)。 ㈥末按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 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各已分別領取強制險理賠金505,180元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數額應再予扣除,故高泰升得請求金額為573,393元(計算式:1,078,573-505,180=573,393),高謝麗鳳、高泰明及高沛玲各得請求之金額為334,820元(計算式:840,000-505,180=334,820)。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 繼承林朝傳之遺產範圍內,與林恒宇連帶給付高泰升573,393元;高謝麗鳳、高泰明及高沛玲各334,820元,及均自113年3月21日(見本院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高泰升請求項目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1 醫療費 40,818元 40,818元 2 喪葬費 300,000元 300,000元 3 精神慰撫金 1,250,000元 1,200,000元 合計 1,590,818元 起訴時主張已領取強制險50萬元,故請求1,090,818元。 1,540,818元 附表二:高謝麗鳳、高泰明、高沛玲(各)請求項目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1 精神慰撫金 1,250,000元 1,200,000元 合計 1,250,000元 起訴時主張已各領取強制險50萬元,故各請求75萬元。 1,200,000元 附表三: 勘驗標的:檔名「監視器」 影片時間:2023/03/14 18:43:00~18:45:49 編號 勘驗內容 1 畫面接近黑白,無聲音,事故地點為五福一路西向快車道上。影片左上角顯示時間自2023/03/14 18:43:00開始,西向往五福一路之機車、汽車陸續通過該路口,嗣路口暫時清空,於中正二路東向車道停等之機車約自18:43:56開始前進。 2 因東向之車輛車頭燈光暈,導致中正二路停止線附近之畫面泛白而無法清楚辨識,約於18:44:28開始,在車陣中出現被害人騎乘腳踏車之身影。 3 被害人身影出現後,尚有2~3輛機車超越被害人,於18:44:35為最後一輛超越被害人並通過停止線之機車。 4 約於18:44:35開始,依靜止之車頭燈光暈顯示中正二路停止線附近之車輛未再前進,被害人則繼續偏右前行。 5 18:44:39時,於五福一路東向停等之汽機車開始有起步前 進之動作,被害人身影被五福一路東西向分隔島上之交通 標誌遮住。 6 18:44:40開始,五福一路東向汽機車魚貫前進,18:44:42 開始,被害人騎在五福一路西向快車道上。 7 18:44:46時,被害人腳踏車車身向右轉,肇事車輛於其前 方行駛而來(煞車燈已亮啟)。 8 18:44:46,肇事車輛在越過五福一路東西向快車道紅綠燈後,在五福一路東向西內側快車道撞擊被害人。 9 肇事車輛駕駛人於18:44:50開啟車門下車,並繞過車輛後方走到前方;行駛在肇事車輛後方之白色汽車停在其右後方。白色汽車駕駛人下車維護現場及交通,至影片結束。 附表四: 勘驗標的:檔名「證人行車紀錄器影像」 影片時間:2023/03/14 18:46:30~18:47:09 勘驗結果:影片內容為事故時行駛在甲車後方之乙車行車紀錄器所攝,含車內駕駛人與乘客對話。 編號 影片時間 勘驗內容 1 18:46:30~18:46:49 中正一路西向往五福一路之號誌為紅燈,乙車停在內側車道第一輛,甲車停在乙車右前方之第一順位並持續亮啟左轉方向燈(即畫面右邊車輛);中正一路西向往中正二路之號誌為綠燈,汽機車通行中;中正一路東向往中正二路之汽機車亦通行中,並約於18:46:41開始,可見高朱雲騎乘腳踏車之黑色身影朝其右前方向緩緩前進中。 2 18:46:50 往五福一路之號誌轉為綠燈,乙車準備起步,高朱雲身影已進入交岔路口之五福一路外側車道範圍。影片時間18:46:51開始:乙車與甲車均前進至凱旋一路交岔路口。 3 18:46:54 乙車內有女聲:「小心那邊有一個…腳踏車」,甲車行駛在乙車右前方。 4 18:46:56 女聲再次提醒:「腳踏車,腳踏車」,同時有男聲:「噢!」。甲車逐漸切到乙車前方,高朱雲騎乘腳踏車行至五福一路東西向快車道上。 5 18:46:58 甲車行越五福一路東西向紅綠燈及路牌,煞車燈亮啟,高朱雲身影為甲車遮住。 6 18:46:59 女聲驚呼:「唉唷!啊!啊!」,乙車隨即按了4聲喇叭,甲車於五福一路東西向內側快車道上,其右前方可見高朱雲遭撞擊摔起狀態。 7 18:47:00 甲車停下。 8 18:47:01 高朱雲倒在甲車右前方(快車道分隔線上),其騎乘之腳踏車則為甲車遮住而未見。 9 18:47:03 林朝傳開啟車門下車,繞過甲車後方走到前面,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