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EV-113-雄聲-28-20241118-1

字號

雄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謝艷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雄簡字第三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344號損害賠償事 件之被告,因當次訊問程序倉促,為確認證人之證詞與民國113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是否完整,而有聽取當次言詞辯論期日內容,以確認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該事件於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理由並已敘 明係為確認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及筆錄記載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