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EV-113-雄補-1054-20250116-4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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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54號 抗 告 人 楊博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朱賢良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57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有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卷第59至65頁),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