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EV-113-雄補-1054-20250116-4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54號 抗 告 人 楊博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朱賢良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57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有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卷第59至65頁),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