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EV-113-雄補-1407-20241007-2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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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吳俊鴻 被 告 蔡璦舟 蔡豐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市○○區○○○ 路00巷00號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系 爭房屋起訴時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0萬0,200元,有高雄 市稅捐稽徵處○○分處民國113年9月25日函附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為 憑(本院卷第63至65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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