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事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EV-113-雄補-1578-20241021-3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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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許育誠(即蔡永志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蔡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 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建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前 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又原告係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新臺幣 (下同)1,750,000元買受系爭房地(系爭土地、房屋之權利範 圍均為2分之1),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 料存卷可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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