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EV-113-雄補-1800-2024102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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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陳玉貞 簡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 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 由即明。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 前一日即113年7月15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 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20,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