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EV-113-雄補-1816-20250102-2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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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廖胤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主張伊因購買音樂劇票券,遭被告( 姓名不詳)以7-ELEVEN賣貨便之虛假連結詐騙,受有財物損失新臺幣49,989元。經原告報案後,全案已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辦,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姓名,亦未載明可資特定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所,因原告起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且無法依法送達,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地址等基本資料,並向高雄地檢署查詢相關案號及偵辦進度陳報本院,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上開裁定業於113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本院復於113年10月28日再次函催原告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9頁),惟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是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