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EV-113-雄補-1829-20241024-4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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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抗 告 人 范思善即培元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賴文姍」之記載,應更正為「游芯 瑜」。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