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08-15

案號

KSEV-113-雄補-1845-20240815-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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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上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547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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