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EV-113-雄補-2032-20241213-2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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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原 告 張滄昇 被 告 鄭敏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 ○街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系爭房 屋起訴時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027,000元,有高雄市稅 捐稽徵處前鎮分處113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3 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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