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EV-113-雄補-2048-20241017-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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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薰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於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 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3,565 元,及各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萬3,87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2萬3,565元 1 利息 2萬3,565元 112年11月25日 113年7月15日 1.845% 277.97元 2 違約金 2萬3,565元 112年11月25日 113年5月24日 0.1845% 21.62元 3 違約金 2萬3,565元 113年5月25日 113年7月15日 0.369% 12.39元 小計 311.98元 合計 2萬3,8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