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事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EV-113-雄補-2079-2024101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簡光虎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建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提出房 屋稅繳款書,並據其上記載之課稅現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66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 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而原告提出系爭房屋稅捐 機關之課稅現值,尚無從據以推認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本院自 無從據之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 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並一併提供最新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度房屋課稅 現值,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