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事件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EV-113-雄補-2083-2024110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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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鐘淑瀞 被 告 連恒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號房屋之5樓房間(下各稱系爭房屋、系爭房間),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間於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為斷。本院核定如下:⒈查系爭房屋為民國77年5月建築完成之5層透天建築,有系爭房屋登記公務用謄本可考(卷第53頁),經查詢鄰近系爭房屋之類似條件不動產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於63年2月建築完成之3層透天建築)最近一次於112年1月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單價約新臺幣(下同)111,503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可佐(卷第65頁),應可供作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客觀交易價格之參考。⒉又系爭房屋坐落基地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2,000元,面積為72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可稽(卷第49頁),依此計算系爭土地現值為8,784,000元(計算式:122,000×72=8,784,000);而系爭房屋起訴時課稅現值為802,700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憑(卷第45頁)。是系爭土地現值加計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結果為9,586,700元(計算式:8,784,000+802,700=9,586,700),並可推論系爭建物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比例約為8.37%(計算式:802,700÷9,586,700≒8.37%,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4位)。⒊再原告既未表明系爭房屋曾有發生嚴重貶損交易價格情事,經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合理單價每平方公尺111,503元,及系爭房屋占系爭房地總價額比例8.37%,而系爭房間據原告陳報面積為17.86平方公尺(卷第57頁),則系爭房間起訴時客觀合理交易價額應為166,684元(計算式:111,503 ×8.37%×17.86≒166,684,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