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EV-113-雄補-2101-20250114-3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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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0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蔣沛宇 莊桂娟 梁千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莊豐源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前 段、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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