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EV-113-雄補-2128-20241106-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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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2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桓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