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事件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EV-113-雄補-2145-20241101-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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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林子皓 被 告 郭大鈞 黃鉑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 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58建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4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 。又被告郭大鈞係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向訴外人黃培婷以新臺幣 (下同)3,500,000元價格購入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各3分之2、1 5分之2),並將房(權利範圍300分之1)、地(權利範圍1500分 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00元( 計算式:3,500,000÷2/3×1/300=1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