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事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EV-113-雄補-2150-20241029-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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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楊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視力有限公司、朱啟賢、林聖文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