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SEV-113-雄補-2203-20241106-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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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86,97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 欠新台幣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