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EV-113-雄補-2231-20241015-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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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妮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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