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即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EV-113-雄補-2254-20241007-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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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旭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20元。惟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 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13年3月1 日遺產分割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林 **應塗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公 同共有。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價額與 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 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 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暨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 」加計「算至起訴日即113年9月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和」、 督促及訴訟程序費用),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之,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遺 產 1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 ○○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 (門牌號碼:○○市○○區○○街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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