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EV-113-雄補-2265-20241113-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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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65號 原 告 楊勝文 被 告 張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 113年9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109 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依上開規定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09年9月4日 113年9月4日 (4+1/365) 20% 4萬27.4元 小計 4萬27.4元 合計 9萬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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