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糾紛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EV-113-雄補-2278-20241213-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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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莊健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枝間請求修繕漏水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列各款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均為起訴必備程式;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於民國113年9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修繕房屋漏 水(卷第7頁),而該書狀所述意旨為被告曾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至原告家中確認浴廁天花板現況後未予理會,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解決房屋漏水問題,將之修繕恢復原狀,就下列事項認有補正必要:  ㈠原告泛稱「被告應解決房屋漏水修繕恢復原狀問題」云云, 惟未具體特定其所述漏水房屋位置為何?究係請求被告修繕原告或被告所有之房屋?併應補正原告房屋平面圖,及於其上標註漏水位置。  ㈡承上,修復上開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若干?併應提出估價 單或維修費用收據。  ㈢原告房屋內裝潢、傢具等有無因滲漏水情況造成財物損失? 如有,修復該等毀損之回復原狀費用若干?併應提出估價單或是購買憑證。 三、上開欠缺均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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