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EV-113-雄補-2353-20241025-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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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5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潘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 年8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69元,及自104 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 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3,179元(計算式如附表, 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8,969 8,969元 2 利息 8,969 104/4/2 113/8/21 (9+142/366) 15% 4,210元 小計 13,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