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EV-113-雄補-2358-2024102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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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58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宏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 第1595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9月2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 出所,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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