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EV-113-雄補-2360-20241113-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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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蘇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 8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157元,及如附表 所示遲延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9萬4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萬4,157元 1 利息 4萬4,157元 92年8月19日 113年8月11日 (20+359/366) 5% 4萬6,322.62元 小計 4萬6,322.62元 合計 9萬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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