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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EV-113-雄補-2402-20241113-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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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張祝鈞 被 告 陳麒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麒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 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 為702萬8,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9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7萬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7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8月25日 5% 1萬5,342.47元 2 利息 200萬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8月25日 5% 1萬410.96元 3 利息 300萬元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25日 5% 2,876.71元 小計 2萬8,630.1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702萬8,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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