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EV-113-雄補-2409-2024102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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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游湘蘋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昌之法定繼承人、莊瑞枝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㈡原告應提出莊瑞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原告應提出陳振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㈣原告於查知陳振昌之繼承人後,應具狀更正被告(含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