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EV-113-雄補-2410-20241007-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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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通興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