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修繕事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EV-113-雄補-2419-20241112-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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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19號 原 告 林筱薇 被 告 田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號6樓之15號房屋陽台頂板修繕至不 漏水狀態,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高雄 市○鎮區○○路00號7樓之15房屋(下稱7樓房屋),所因此支出修 繕費用由被告負擔。此部分容忍修繕之訴,係屬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 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價額核定之。又據原告陳報前揭7修繕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有估價單1紙在卷可稽(卷第4 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