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EV-113-雄補-2430-20241011-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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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30號 原 告 陳韋伶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8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於給付上開款項後,原告應將車牌 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57號), 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