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EV-113-雄補-2431-20241014-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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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31號 原 告 沈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滙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