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EV-113-雄補-2438-20241205-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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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沈彥君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玟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