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EV-113-雄補-2448-20241014-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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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林建廷 被 告 蘇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育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559元【計算 式:請求本金300,000元+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9月26日止計算之利息24,558.9元=324,559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