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EV-113-雄補-2455-2024112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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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5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