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EV-113-雄補-2497-2024102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被 告 李曉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16865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 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7萬7,25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 3年9月2日(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萬1,664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一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77,255元 113年6月12日 10.92%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以3,387元按週年利率1.092%計算。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以6,805元按週年利率1.092%計算。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以10,254元按週年利率1.092%計算。 以17萬7,255元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1.092%計算。 以17萬7,255元自114年1月13日起至114年4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2.18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