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EV-113-雄補-2513-20241105-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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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13號 原 告 漢民中醫診所即陳神發 被 告 沈義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318號給付工 資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關於查封物品清單項 次1至5等五項物品:「Lenovo螢幕及主機1台、冷氣室外機2台、 治療床4床、紅外線燈2座(起訴狀誤載為4座)、00-000蒸氣機1台 」(下稱系爭查封物品)之執行程序。而據原告陳明系爭查封物品 乃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向訴外人陳○○(即執行債務人)以總價新 台幣(下同)5萬元購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