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EV-113-雄補-2523-20241018-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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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23號 原 告 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訴訟代理人 曾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安你和我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2,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