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EV-113-雄補-2538-20241029-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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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38號 原 告 錢大渭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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